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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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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29日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的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第八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关于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进一步简化和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制订了本《公告》。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等内容。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印花税额: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哪些?
  答: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我省不同行业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征收比例情况,确定了我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印花税核定标准。
  六、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再按核定征收比例缴纳印花税,是否会重复纳税?
  答:不会重复纳税。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
  七、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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