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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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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5-9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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