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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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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

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发布《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

2012/3/20

2012年第1号

  第二条:对县地方税务局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二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县税务局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
  第三条:县税务局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
  第四条: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直属分局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四条: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县税务局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五条:县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县地方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
  第六条:县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纳税人选择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定的,县地方税务局应制作《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县价格认证中心。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凭《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纳税人选择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定的,县税务局应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县价格认证中心。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县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凭《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

关于发布《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

2012/3/20

2012年第1号

  第八条: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县税务局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县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县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县税务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

关于发布《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

2012/3/20

2012年第1号

第十条: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条: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县税务局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磐安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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