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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徐公积金委〔2018〕2号 |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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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徐公积金委〔2018〕2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相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五险一金”完整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有所居”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部分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存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达标,缴存基数上下限申报不准确,缴存时间不及时,未实现职工缴存全覆盖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益覆盖范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按徐政办发〔2013〕167号文件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件第一项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七、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九、各缴存单位在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要全面真实的报送单位公积金缴存信息和职工缴存信息资料,并对以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及时核实与更正。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十、单位应当按照核定基数和规定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十一、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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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积金委〔2018〕2号  发表于 2021-3-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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