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1 10:01 编辑
7月上旬,根据广西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年平均工资情况表》数据,我区2020年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住房公积金与我们息息相关,每年随着住房公积金个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个税相关问题也引起大家的关注,接下来这几个问题可能也是您所关心的,敬请了解!
关注点一
每月允许在个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是多少?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划重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公式:每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设区城市或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工资确定。
注意: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的具体的扣除限额,详见文章最后附表哦!
关注点二
今年1-6月已按调整前的扣除限额扣除的,需要逐月更正个税预缴申报表吗?
7月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年初至调整前(1-6月)已按当时的扣除限额扣除的,在扣除限额调整后,不用修改年初至调整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在调整后的当期“其他扣除”中填写前期允许扣除但未能足额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并在备注栏注明“补扣前期(具体月份)住房公积金”。
关注点三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要交个税吗?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注点四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参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