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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徐公积金委〔2018〕3号 |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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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徐公积金委〔2018〕3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2018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对在2018年8月底前仍未申办基数调整的单位实行“系统限制”,待单位申办完基数调整后再继续缴存。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7878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按照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按徐政办发〔2013〕167号文件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7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8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7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8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见角分进元”。
(三)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参照最新文件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为“新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符合《关于调整市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徐事管〔2016〕3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缴存比例执行22%。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重点审核单位公积金应缴人数、缴存比例和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规范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
(二)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基数核定标准和单位性质对应的缴存比例为本单位职工申办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并按照核定后新的缴存标准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和相关缴存信息资料。
(四)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全面真实的报送单位公积金缴存信息和职工缴存信息资料,如实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并对已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和更正。
(五)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六)各单位负责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放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对账单不相符的,在此次调整时一并更正补齐。
(七)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八)各单位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公积金“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封存专户”。
(九)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十)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抓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欠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严厉打击“虚假缴存”行为,严禁出租出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非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账户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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