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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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总工[2007]38号
萧地税规[2007]58号
| 1.首段: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加强镇街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萧委[2007]第2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年 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2.第二条第一款: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其所在的企业工会拔缴工会经费。
3.第二条第二款: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依法批准建立工会组织后,由上级工会将其实际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的60%部分返还给企业工会。
4.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5.第三条第三款:企业的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6.第四条第二款:上门申报企业,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财务记帐的依据。 7.第五条:企业不缴、少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首段: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加强镇街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萧委[2007]第2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年 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2.第二条第一款: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其所在的企业工会拔缴工会经费。
3.第二条第二款: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依法批准建立工会组织后,由上级工会将其实际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的60%部分返还给企业工会。
4.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5.第三条第三款:企业的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浙江省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6.第四条第二款:上门申报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财务记帐的依据。
7.第五条:企业不缴、少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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