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甬税发〔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甬税发〔2018〕51号
全文有效
2018.9.25
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资料容缺办理要求
(一)容缺受理资料的范围:对已实行法定代表人(业主)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容缺纳税人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容缺期限:10个工作日。
(三)容缺资料台账主要有:受理时间、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容缺资料名称、经办人签字、联系方式、补缺(销号)时间等内容。
二、试行承诺制税务注销
除税务总局《通知》涉及到税务注销即办服务5个情形外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业主)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即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无失控发票和异常发票未处理的纳税人,由法定代表人(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业主)向税务机关提交,未能自行提交的,可委托代理人提交,并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2)。 未实行法定代表人(业主)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按有关规定实行限时办理。申请材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办税指南相关要求提供。
该事项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试行。
三、简并优化税务注销流程与岗责
对符合即办服务的纳税人由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在办结各涉税事项后不再流转至税源管理岗,由综合服务岗当即终结事项,一并出具清税文书。不符合即办服务条件的,限时办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创新工作方式。各地要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探索创新税务注销服务举措,及早推出“套餐式”服务,拓展网上办事渠道。针对非正常户解除、税收行政处罚、补申报、税务注销等事项联合受理,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三)强化日常风险监控。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方法,建立制度,强化分析比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切实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和税收流失风险。
一经发现已税务注销的纳税人涉及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恢复其税务登记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并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列为失信管理对象。
(四)注重培训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
(五)及时跟踪问效。各地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确保我市纳税人如期享受改革红利。市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市局。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汇报市局。
附件:
1.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承诺书
2.委托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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