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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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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9-3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于9月30日挂牌,为确保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相应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35号,邮政编码:312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职责和工作,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和原绍兴市越城区国家税务局具体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相应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5号,邮政编码:312000。
   三、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51号,邮政编码:312000。
   四、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诸暨市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34号,邮政编码:312030。
   五、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嵊州市税务局、新昌县税务局、绍兴滨海新城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体育场路18号,邮政编码:312300。
   六、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派出机构调整后,各办税场所地址、职责暂时不变。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于9月30日挂牌成立,为使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和平稳开展,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结合绍兴税务工作实际,制发《公告》。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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