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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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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11.29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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