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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单位在工商局或其他批准其成立机构办理完成注销并拿到相关注销证明,需进行社会保险账户注销。
【办理材料】
单位信息注销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工商局《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3.《社会保险注销(转出)业务承办单》;
4.最末月银行托收单或收款发票复印件;
5.《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撤户)业务申请表》;
6.《待遇支付款项到账确认表》;
7.收缴企业公章证明。(单位公章已被收回的单位需要提供);
8.《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9.特殊情况,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办理地点】
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二层业务受理科。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12:00,下午:13:30 -17:00;遇节假日提前,敬请关注社保中心网站通知。
【联系电话】
53918500
【办理流程】
1.单位携《社会保险注销(转出)业务承办单》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财务收款台签署财务审核意见;至稽核科签署稽核审核意见;
2.网上预约“普通”号后至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二层业务受理科办理。
【注意事项】
1. 单位注销后将无法恢复为正常缴费状态,并无法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在办理注销前必须确保以下几点:
(1)所有在职参保人员已经办理完减员;
(2)如果单位有离、退休人员,需先确保离、退休人员已转入其他单位或已实行社会化管理;
(3)在社保中心没有欠费记录;
(4)所有需要申请的待遇支付业务已经完成,并且确保支付金额全部到帐;
(5)无退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未处理完的业务;
(6)无应补缴未补缴的业务。
2.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见,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报表内容需机打或者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
3.如有特殊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至业务柜台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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