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64
  • Tax100会员 32558
查看: 623|回复: 0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7 10: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文件名: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9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特制订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在衢州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或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服务业1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与管理
  (一)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请认定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及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量化指标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高新园区(集聚区)、西区所属企业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网上联合审查推荐,市本级其它企业直接上报市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网上联合审查推荐。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每年向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通报,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