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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窗口收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做出如下处理: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 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2、经办审核,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办,报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人员审核后,报审批人员审批;
4、审批人员审批核定。
申报材料:
1.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时正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5)调入我市的调令、调动通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
(6)委托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内容须包括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委托代办的事项),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迁入或调入我市的,如果在迁入或调入后首次按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的年龄超过规定年龄(详见“申请规定”条款中关于“规定年龄”的解释,下同)需缴交超龄保险费的,应填报《参保人员异地社保关系转入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申请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委托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说明:
1、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社保机构寄出转移联系函;
2、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准确无误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转移基金或《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不含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银行办理时间)
申报条件:
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非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正在厦参保(即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已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下同)且年龄未超过40周岁当月的女性参保人员或未超过50周岁当月的男性参保人员;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视同缴费),且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厦门的。
(二)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正在厦参保或在厦保留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视同缴费)的;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厦门,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各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均不满10年的;
3.经厦门市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申请转入时为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注意:若是从未在本市有实际缴费的人员,应先到地税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待5个工作日以后方可提出申请;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至申请转移期间无户籍迁出记录的,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且未转出的参保人员;
2.正在厦参保的人员。
申请转入异地医疗保险关系应注意,转入后享受本市医疗退休待遇还应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年限满10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应一次补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4.《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2〕219号);
5.《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1〕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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