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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粤1971执11914号 (2017)粤1971执11914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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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文件编号: (2017)粤1971执11914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粤1971执11914号 (2017)粤1971执11914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文日期: 2019-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粤1971执11914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1191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91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6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1962-9。
  法定代表人王锐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体育路通达城盛和花园(二期)D1、D2、D3栋商铺125、126、1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6029081-5。
  法定代表人杨念。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65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兰博洗车店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支付社会保险费23943.04元及利息6719.06元;另本案执行费35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经相关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1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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