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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参保单位社保登记注销业务
二、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三、申请材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书面申请(其中必须包含确认本单位职工所有社会保险待遇均已支付到位且无历史欠费记录等内容);
2.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注(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上级单位或编制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批准撤销的批复文件等等);
3.单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社保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6.若注销单位公章已被收回,无法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收缴公章证明》,并在加盖公章处加盖负责人人名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受理-参保单位社保登记注销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每月23日至25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昌平社保中心社保大厅二楼登记科办理。
六、咨询电话
010-69746688,010-89703431
七、温馨提示
1.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复印件需为A4纸标准,内容须清晰可辨。
2.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表格中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及填报日期均需填写完整。
3.参保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后,将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任何业务,并且无法恢复原社会保险登记。
八、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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