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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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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茂医保规〔2019〕1号 |
文件名: |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医保规〔2019〕1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9-06-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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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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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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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茂医保规〔2019〕1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茂医保规〔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6.24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执行,实施至2020年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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