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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 江人社发〔2019〕157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社保年度我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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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
文件编号: 江人社发〔2019〕157号
文件名: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 江人社发〔2019〕157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社保年度我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社保年度我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157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社保年度我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157号
  全文有效
  2019.6.2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9社保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19〕93号”)规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明确的确定机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所在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粤人社发〔2019〕93号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26元”,以此为基础计算我市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9社保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3%,个人缴费费率为8%。缴费工资上限为19014元(即6338元×300%),缴费工资下限为3376元(即5626元×60%)。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4%,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6%,个人缴费费率为8%。职业年金缴费费率为1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个人缴费费率为4%。缴费工资上限为19014元(即6338元×300%),缴费工资下限为3803元(即6338元×60%)。
  二、工伤保险
  2019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9〕129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三、失业保险
  2019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16878元(5626元×300%)。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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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社发[2019]157号  发表于 2020-7-2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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