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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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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8.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与广东省新兴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新地税税委〔2018〕4号),终止的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如下:
  委托单位:广东省新兴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南35号
  联系电话:(0766)2978938、2978908
  受托单位:广东省新兴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大南路122号
  联系电话:(0766)28845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炳权
  代征范围:猪肉销售经营税收
  代征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代征税种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销售额 1%
  自2019年8月1日起,广东省新兴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依据委托代征协议(新地税税委〔2018〕4号)代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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