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一次性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一次性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9.27
尊敬的纳税人:
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果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域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照章纳税,其他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按期纳税的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如果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上述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如果您属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税款所属期)截至季末平均值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则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年(含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5%);
(二)年(含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10%)。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调整为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调整为均不超过5000万元。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六、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七、纳税人未缴及欠缴的以往年度税款,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减税降费政策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请您及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优惠事项,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多更详细的政策可通过扫描文书末端二维码查询,政策咨询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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