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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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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6 12: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发文日期: 2020-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7
  尊敬的缴费人: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如需要办理社保费申报、缴纳、查询等相关业务,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www.etax-gd.gov.cn)办理;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申报的,疫情防控期间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由税务机关在次月5日前批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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