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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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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汕医保〔2019〕39号 |
文件名: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医保〔2019〕39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19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9-07-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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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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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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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19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19〕39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19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19〕39号
全文有效
2019.7.5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5630元,即我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300%;下限为3126元,即我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60%。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职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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