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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北京社保补缴(本月3月前)办理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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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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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办理条件:

1.1 在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员工,因单位原因应缴未缴;
1.2补缴本月三月前的;
1.3 非港澳台公民;



二、 办理材料:

申报审核所需资料
1.《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单》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材料清单》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4.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开办文件等)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变更的,需提供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审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期间职工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表、工资行政介绍信或派遣证复印件,补缴人为单位法人代表,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年度年检报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等材料。)一式一份,每页加盖公章;
6.申请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如户口簿不能显示补缴期间为非农业户籍,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补缴期间为非农业户籍的制式证明)加盖公章。
7.补缴时间段内的单位原始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和财务章。提交的补缴期间单位发放工资的原始会计凭证,必须装订成册,不能单独单张抽取,须提交完整的会计凭证页及全体职工工资发放明细。
8.提交地税局出具的补缴人补缴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地税局网站中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的拷屏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审核通过后补缴所需资料
1.《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单》及《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一份加盖核查审核章)。
2.在五合一企业版软件中录入补缴信息后,打印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中录入补缴信息后,打印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后,生成导出的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数据文件(四险与医疗分别报盘,后缀名为.DAT格式的两个数据文件)。


三、  操作步骤   

1、申报审核:参保单位取号办理—>参保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补缴岗业务审核岗受理审核。
2、审核通过后补缴:参保单位取号办理—>提交审核通过后申报材料—>补缴岗业务人员受理—>导入数据—>补缴岗业务人员复核—>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参保单位当日到财务交费,每月21日因财务预结账无法缴费。


四、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4.1 报盘补缴办理时间
朝阳区
世通国际大厦E座2楼
非节假日及每月21日外的全月其他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海淀区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二楼
非节假日及每月21日外的全月其他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东城区
朝内大街192号二楼
非节假日及每月21日外的全月其他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西城区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人力社保大厦)
非节假日及每月21日外的全月其他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五、补缴反馈

报盘补缴成功后表四、表十加盖社保中心的业务章、补缴费用的发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


六、 注意事项

1、每月21日无法办理(财务结算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于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成功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内容较多,建议单位通过下载“虚拟打印机”调整后打印,避免漏项。报表打印漏项补缴业务不予受理;
4、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丰台区等补缴近三月内业务所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各区表格不一致;
5、每月1日至15日可采用银行卡、支票两种缴费方式(四险和医疗都要补缴的,参保单位需分别提供支票);每月16日至月末只能采用银行卡方式缴费(标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七、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北京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4、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5、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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