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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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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洛阳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
文件编号: |
洛医保〔2020〕39号 |
文件名: |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开展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率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0-06-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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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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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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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中心,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洛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率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
(一)执行期限。阶段降低费率,期限为2020年7月一12月。
(二)执行标准。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由7.5%降至6.5%。
(三)执行对象。降低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率,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标准仍按原标准计算,不降低返还标准和待遇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业务衔接。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保中心要统筹协调各项业务衔接,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保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尽其责,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服务措施,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做好政策落实监测。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密切监测医保资金运行情况,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
本政策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恢复原征缴比例。
洛阳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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