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9个内控专项制度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7]1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9个内控专项制度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7〕169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1月29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92号)的要求,深入推进广东省国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法制工作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等8个内部控制专项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57号)及其配套内控指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29号)等及其配套操作指引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制定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88号)已单独转发,本次转发的是《税收法制工作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等9个内控专项制度及其配套操作指引,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加强学习、大力推进税务总局制发的内控专项制度和配套操作指引的落地,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相关主责部门和督察内审处)报告。
三、按照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基层负担,省国税局将制定一批符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的专项制度和内控指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下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上级制定的专项制度、内控指引和工作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不要层层重复,相关修订情况应及时层层上报内控主责部门和督察内审部门,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