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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子项名称无申请人单位实施主体区县人力社保局管理权限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市级人力社保局复核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作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惠及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第三条
3.建立补缴会审制度。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组成市补缴会审小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请进行会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及时办理。
4.加强单位补缴审核。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时,应凭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财务报表、职工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原始凭证,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批;为有实际缴费记录的职工办理接续缴费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办理,向前补缴不得超过起始缴费时间。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男50周岁,女40周岁
3.养老待遇确定为本市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书面申请
第二步:单位或存档机构审查
第三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第四步:市会审小组复核(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登记薄、参加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凭证、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劳动合同文本)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河东区九经路25号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监督电话】
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
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
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www.tj.hrs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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