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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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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发[2014]9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发[201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06-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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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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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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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4]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2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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