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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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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财税[2015]52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5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5-07-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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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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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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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 财税[2015]5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5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3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据此,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先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待国家相关部委发布有关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细则文件后,本市正式启动实施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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