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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印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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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8312258。


附件: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1日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导致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 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参保、补缴资格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2. 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4. 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 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6.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2.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 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来访、信函、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山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举报人,或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第七条  举报人要求反馈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追回基金和作出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有关材料及凭证,如对举报人进行宣传报道,应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条  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的;
(二)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举报范围,且举报内容详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举报人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五)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授意其配偶、近亲属或者他人的举报。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举报事项,且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和查处范围的,按查实侵害社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查实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查实金额的1%给予奖励,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
2、查实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奖励500元加上超出5万元部分的3%;
3、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奖励2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5%;
4、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办结后安排专人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时,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银行开户资料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奖金。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举报人领取奖金,奖金自行分配。
第十四条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印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劳社〔2004〕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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