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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函[2015]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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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函[2015]3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函[2015]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5-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5]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5]30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按照《上海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受理企业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在企业上报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3)。
  二、若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递延五年纳税政策的,各税务分局可通知企业在五年均匀递延确认的第一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其以后四年递延纳税的所得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次“减:不征税收入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和该表附表1第33行“七、其他2”处分别填报。
  三、各税务分局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应依托信息化手段、税收征管基础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企业开展风险核查。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各税务分局应组织非货币资产投资管理专业团队在五年内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审查、核实。具体审查、核实工作指引,由市局另行制定。
  四、各税务分局应于季度终了后的次月20日前,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季度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20日前,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年度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1.上海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告知书
  4.上海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查资料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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