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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沪财税[2016]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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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6]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沪财税[2016]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6]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6]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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