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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发[2016]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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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发[2016]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发[2016]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49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征管体制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及其附加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征管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书面申请材料和分局报告(影印件)通过问题申报平台报送市局,由市局后台进行修改。
  二、上述纳税人4月份申报后,由市局统一修改季度申报核定,并负责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于2016年5月和6月申报期内不需申报,下一次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
  三、2016年7月起,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不必分月填写,可以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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