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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商外资[2017]187号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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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商外资[2017]18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商外资[2017]187号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
沪商外资[2017]187号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
  沪商外资[2017]187号
  全文有效
  2017年7月11日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现就开展本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核部门
  本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认定条件
  按照财税〔2016〕121号文的第二条规定。
  三、申报时间
  (一)2017年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二)2018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3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2)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见附件3);
  (五)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六)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国产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七)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6);
  (八)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7);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委办事大厅(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22号窗口)。
  (二)审核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3份,分别送至所通知的地点(1份)和市商务委(2份)。
  (三)申报材料补正齐全后,审核部门将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发布,并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审核部门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审核部门自2017年起,每年对以往获得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满2年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复审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分别参见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复审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将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发布。未按时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二)审核部门在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的过程中,可到外资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和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国税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设备的监管。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沪商外资[201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国产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_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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