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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14]16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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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14]168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14]16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4]16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4]168号
  全文有效
  2014-10-17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行无纸化办税,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推行工作。
  附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无纸化办税(网上审批)系统相关解读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涉税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各种税收业务的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办税是指,纳税人或中介机构通过网络使用网上办税系统办理涉税业务,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进行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税系统是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它是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远程网络办税服务的主要平台,可以通过厦门国税门户网站进行登录。
  网上办税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技术,向系统用户即纳税人或中介机构提供涉税业务网上办理服务,逐步实现涉税事项的全程无纸化操作,减少用户往返税务局的次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三条 纳税人和中介机构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办理涉税业务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办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的纳税人,中介机构可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须进行身份认证,认证方式包括密码认证、证书认证等,具体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办理的业务包括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和不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其具体范围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办法所称数字签名,又称为电子签名,是指针对数据电文的一种信息鉴别方法,用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所签名的数据电文内容。签名人可对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即进行数字签名(以下简称加签)。使用人可对签名电文进行验证,即签名验证。
  经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均会在文书预定位置显示签名方的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图像内容包括“签名方全称”、“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的电子签章图像无本项内容)、“电子签章”字样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六条 对于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操作,税务机关使用签名服务器进行加签,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使用税务机关为其发行的专属身份认证设备U-KEY(以下简称U-KEY)进行加签。
  本办法所称U-KEY,是指载有纳税人数字身份证书的硬件设备,一般采用USB接口。
  第七条 税务机关使用签名服务器进行加签和纳税人、中介机构使用U-KEY进行加签,是可靠的数字签名手段,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人执行加签操作,即代表签名人已经确认其所提交或出具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经数字签名加签的电子资料与加盖相应印章的纸质资料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可靠的数字签名,是指数字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数字签名制作数据用于数字签名时,属于数字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数字签名制作数据仅由数字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数字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八条 纳税人和中介机构首次领用、达到使用年限更换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更换U-KEY的免费,其它视情况收取U-KEY工本费,在使用U-KEY过程中不需缴纳技术维护费或服务费。
  第九条 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网上办税系统的账户密码及U-KEY。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取得U-KEY后,应立即修改U-KEY密码。如遇密码泄露、遗忘或U-KEY遗失、损毁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相应处理。对由于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自身原因泄露密码或遗失U-KEY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U-KEY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要求的时限规定和所要求提交的表单和附报资料(可以是纸质资料,也可以是文字格式或图片格式的电子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网上办税方式或柜台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不论纳税人采用何种办税方式,税务机关将通过使用电子资料等手段,减少对纳税人报送和保管纸质资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应登录网上办税系统,提交事项申请表单并上传事项附报资料的电子资料至税务机关初审。初审通过后,如果申请事项中含有必须进行查验的附报资料,则纳税人需至办税服务厅柜台提交相关附报资料的纸质文件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事项的受理审核。
  除必须进行查验的附报资料外,其他资料只需报送经纳税人加签的电子资料即可,无须再报送纸质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采用柜台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应在柜台人员受理纳税人事项申请1个工作日后30日内登录网上办税系统,对相关影像数据进行补加签操作,补加签操作并不影响事项的办理进度。
  纳税人在执行完补加签操作后,可以不再保存相关附报资料的纸质文件。如果纳税人逾期未进行补加签操作,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进行提醒。
  第十四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其事项申请的时间以相关数据电文进入网上办税系统的时间为准。纳税人采用柜台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其事项申请的时间以税务机关接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税系统为其接收电子税务文书的系统。税务机关对税务文书进行加签后,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送达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税系统中进行文书送达加签确认,30日内未加签确认的视为税务文书已经送达。
  本办法所称文书送达加签确认,是指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中查看或在线打印税务文书时,系统自动为纳税人呈现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查看后,进行加签确认。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经税务机关加签的涉税文书和证明,如涉税审批文书、电子缴款凭证、纳税证明、认证结果通知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等,其具体范围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凡属于上述范围的文书和证明,统一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提供,不再通过其他途径提供。纳税人应登录网上办税系统,下载经税务机关加签的电子版文书和证明,或者在线打印纸质版文书和证明。
  第十七条 在线打印的纸质版文书与加签电子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版文书和证明,可以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上传其电子版文件进行验证。
  在线打印的纸质版文书和证明都有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并可以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输入纸质版文件上的验证码进行验证。纳税人如需在纸质版文书和证明上加盖税务机关实体印章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
  第十九条 在使用数字签名文件过程中,若使用方认为文件内容被篡改,可以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时以各签名方提供或报送的加签电子资料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和指导,保障纳税人能够正确、方便地进行网上办税操作。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保障网上办税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办税系统发生重大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数据电文,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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