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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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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4-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4-11-27
  为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2013]20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缴费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
  二、缴费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三、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缴,也可通过地税网站“个人社保在线缴费”功能自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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