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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2015]10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检查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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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2015]10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2015]10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检查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检查证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2015]10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检查证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2015]101号
  全文有效
  2015-8-3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证的申请办理
  全省地税系统征收、管理岗位(包括法规、征管、税政、规费、大企业、涉外税收、风险管理等部门)正式干部,通过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的,可以申请核发检查证,由所在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汇总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核发。
  因临时执行公务需要使用检查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核发具有相应有效期限的检查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检查证的适用区域
  检查证的适用区域为持证人所在地税机关行政管辖范围。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同时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
  因税源管理专业化、团队化的需要,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行使检查权的,统一由设区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向省地税局征管处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征管处根据具体情况核发适用于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检查的检查证。
  三、检查证的归口管理
  持证人因岗位工作变动不再属于检查证发放范围,或有效期到期等原因,应当主动将检查证缴回所在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对跨县(区)行使检查权的检查证,实行统一管理,在检查前由设区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发给相应人员,公务执行后收回统一保管。
  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应当掌握检查证发放、存续、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登记造册,按年于次年一月份逐级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报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福建省地税系统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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