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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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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
发文日期: 2016-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
  全文有效
  2016-5-3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现就发票缴销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如尚有结存地税机关空白发票的,应持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及未缴销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然后凭地税机关发票缴销凭据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
  二、已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用的地税发票未缴销的,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未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原领用地税发票未缴销的,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纳税人已开具地税发票未验旧或未上传开具数据的,应按规定及时验旧或上传。未按期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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