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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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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人社〔2016〕293号 |
文件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人社〔2016〕293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11-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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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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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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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厦人社〔2016〕293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厦人社〔2016〕293号
全文有效
2016-11-14
各区社保中心、区地税局、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征工作,经研究决定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自2017年起,每年1-3月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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