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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7]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0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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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17]8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7]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0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日期: 2017-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07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07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88号
  全文有效
  2017-6-21
  叶建明委员:
  《关于改革企业社保缴费 帮助解决过重非税负担的建议》(201712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保征缴工作密切关系社会民生与企业发展,对此,我局高度重视,深入开展社保征缴与减税降负等工作调研,依法依规做好社保征缴及为企业减负工作。
  一、地税部门社保征缴方式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全责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费款;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则每月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传送的应征数据,据实组织入库,不实行分派任务或“定额任务”的征收办法。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应征数据问题,建议以人社部门的答复为准。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义务。
  三、持续加强社保政策宣传辅导
  我省地税系统在依法征缴社保费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保政策的宣传辅导,从2001年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在坚持日常社保宣传的基础上,每年根据省政府的社保工作重点确定一个社保宣传主题,并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每年4月的税收宣传月,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地税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各地办税服务厅、社保征缴窗口等,持续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由于社保征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贴近广大缴费人、代扣代缴单位及社会大众,努力更好地做好社保宣传工作。
  四、认真研究减税降负服务举措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企业所反映的负担问题,在税收征收及社保缴费等方面也连续出台了多项减税降负政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等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但我局积极在减税降负服务举措方面下功夫,2017年5月底,我局研究出台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闽地税[2017]68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
  五、积极开展社保调研及建言献策
  我局积极会同人社等部门开展社保工作调研,认真测算缴费数据,并积极参与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的社保工作等调研,就社保征缴的降率减费等问题向上建言献策。
  非常感谢您对地税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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