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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人社文[2017]29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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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人社文[2017]291号
文件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人社文[2017]29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9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91号
  全文有效
  2017-10-2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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