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1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1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9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均按6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我省未列入财税[2013]10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矿区)全部参照四等矿山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6元/吨。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