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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14]1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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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14]17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14]1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1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1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9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均按6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我省未列入财税[2013]10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矿区)全部参照四等矿山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6元/吨。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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