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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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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地税发[2004]90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4]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3-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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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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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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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9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对达到移送标准需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税务案件,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该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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