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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4]49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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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4]49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4]49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4]49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4]4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比照当前城乡居民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凡年所取得的收 入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13.86%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13.86%的部分照章征税。原已征税款可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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