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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5]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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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5 11: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5]45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5]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4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60号文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文件下发后,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已销售并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即1994年1月1日起)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所在 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货方企业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以 后各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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