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1、初步审核材料;
2、材料不齐但符合受理范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经审查,材料齐全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单。
2.工伤认定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核对原件。)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一份。
3.伤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审验,并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件一份。
4.加盖医院复印专用章的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5.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
(4)因公外出期间,应提交因公外出的有效证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复印件一份。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的抢救和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7)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8)患职业病的,应提交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9)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10)属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提交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或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核准表原件二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项目团体参保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超过施工期限的应提交在建证明原件。
( 11)事故伤害中有120报警或者110报警的,应提交报警记录复印件一份,并核实原件。
( 12)申请表内非受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应提交签字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留联系电话。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表格下载:
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doc
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