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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2018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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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2号)和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社险〔2011〕23号)要求,结合我市经办工作实际,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对象:
1、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2、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以下三项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1、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儿童提交户口本,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书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2、《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3、长期待遇领取人本人持当日报纸拍照图片(已采取指纹、人脸识别认证方式的可忽略)。
三、截止2018年5月31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仍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四、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求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资料;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职工,要与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紧密结合。
五、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参保单位填报、提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材料,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签署承诺,即在《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资格认证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处书写“此资格认证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规多领取待遇我单位负责退还”字样,并签字盖章。
六、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丧失享受长期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同时退还多领取待遇。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全。各县(市)区社保局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总结上报市社保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电子版上报邮箱:sjzsbjgsd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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