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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对符合停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核准,停发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领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到规定次数的;
6.失业人员死亡的。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相关停领的证明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出国定居等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到就原申领失业金的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核准并开具《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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