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07
  • Tax100会员 33100
查看: 670|回复: 0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1994]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4 11: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吉政发[1994]35号
文件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1994]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吉政发[1994]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吉政发[1994]3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10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