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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申请人】
失业人员
【实施主体】
区县人力社保局
【管理权限】
区县人力社保局权限
【设定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
2、在外省市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失业人员持外省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单据、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将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银行帐户户名等信息反馈至外省市相关部门;
第三步:转移款项汇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后,区县人力社保局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区县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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