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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8〕1号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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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18〕1号
文件名: 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封存、启封、转移,以及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购买、租赁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及贷款偿还等按照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四、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要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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