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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1〕24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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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1〕24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1〕24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2号
  全文有效
  2001-11-15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应尽职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按规定不允许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其余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责、职权、依据、程序。
  1.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国家赋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的税务稽查。
  2. 税务稽查执法的职责:负责对纳税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税案件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办涉税案件的调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同级转办涉税案件的协查、稽核工作;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公告和公布工作。
  3. 税务稽查执法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税务检查权。
  4. 税务稽查执法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5. 税务稽查执法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
  (二)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处罚标准。
  1. 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 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 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处罚标准等。
  (三)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四)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五)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机关在对外办公场所可采取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品、设置电脑触摸屏等形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时候,向举报人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八)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涉税案件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九)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四条 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时,要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并有侧重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向当事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对稽查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员不得刁难、报复。
  第六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将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项目之中,作为考评各地稽查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比稽查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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